一、適用對象、補助金額:
年滿40足歲以上(係指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滿40歲者)之編制內正式公教人員為限(不含技工、工友、代理教師),每2年補助1次健康檢查費,每次補助新臺幣3,500元;另校長補助新臺幣6,000元。
二、參檢人員須事先向人事室提出公假(覈實申請,至多2日)申請及填妥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表,並辦妥請假手續方得前往檢查。
三、參檢人員以不影響公務或教學為原則。
四、實施健康檢查之項目,由參檢人員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行覓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不包含診所)或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排定檢查。
五、健康檢查費用由參檢人員先行負擔,應於完成健康檢查後2週內,檢附醫療院所或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向人事室申請補助,逾期視同放棄。
六、實施對象於年度內已申請他項健康檢查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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