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府111年6月28日府衛疾字第1110174476號函辦理。 二、 本次修正係新增「猴痘」為第二類法定傳染病,本案附件及相關防治措施可逕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https://reurl.cc/o1GN2V)查詢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