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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府111年6月28日府衛疾字第1110174476號函辦理。
二、    本次修正係新增「猴痘」為第二類法定傳染病,本案附件及相關防治措施可逕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https://reurl.cc/o1GN2V)查詢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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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