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解釋令請詳見附件。
二、如同仁有在外兼職及兼課情形,為保障個人權益,無論兼職及兼課性質為何,均請先行告知人事室,俾利本室協助認定兼職(課)的合法性,以避免違反相關規定而遭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