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以臺教文(二)字第1110036278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25日臺教文(二)字第1110036278D號函辦理。
二、 旨案電子檔可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 若對旨案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電話:77366315)。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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