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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111年4月21日桃選一字第1110000394號函辦理。
二、 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定於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同日舉行投票。
三、 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及公民投票法第24條準用前開法律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為應辦理旨揭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所需,爰請貴機關及學校鼓勵同仁踴躍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四、 倘貴機關及學校同仁有意願參與本次投開票工作,請填寫資料表,並經單位主管、人事主管、機關學校首長核章後,免備文於111年5月13日(星期五)前以傳真(03-3118415)或電子郵件(10032653@mail.tycg.gov.tw)逕送本公所報名。
五、 另檢附「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登記資料卡」1份。
  • 1) 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登記資料卡.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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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