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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3年11月7日桃教中字第1030081601號函辦理。

二、有意介聘至臺中市之國中專任輔導教師,倘自104年起成功調入該市,實際服務滿5年後,得依教育部100年5月5日臺人(一)字第1000066409號函示規定,在校內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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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