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釋有關教師疑似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情形,經校事會議決議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調查之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2月2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014571號函(隨函檢附)辦理。 |
二、 |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主管機關成立之專審會,係調查、輔導、審議學校申請處理本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先予敘明。 |
三、 | 復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略以,教師涉及本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第9款、第10款體罰學生、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3款體罰學生、第5款、第16條第1項,依第2章校園事件處理會議組成、調查及輔導相關規定調查。 |
四、 | 綜上,教師疑涉及教師法所訂體罰學生及教學不力等情形,應依解聘辦法第2章相關規定調查,經查證屬實,應依解聘辦法第7條規定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考核會審議後,就各該行為依相關法規辦理後續事宜。 |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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