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主管職務教師(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於職務出缺或留職停薪期間得否由職員代理該兼任主管職務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3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14592號函辦理。 |
二、 | 查教育部99年9月30日台人(一)字第0990144281號函略以,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相關規定,各處、室主任均由教師兼任,尚不得由職員專任。惟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9條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第4條規定,已修正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除學生事務單位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及公立國民中小學二級單位組長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爰基於尊重各該法規之立法意旨及法安定性之考量,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一級及二級單位主管職務屬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者(含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兼任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及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於職務出缺、人員請假及留職停薪期間之職務代理,得由兼任主管職務教師或職員代理;至其他僅由教師兼任之主管職務於職務出缺、人員請假及留職停薪期間,應由其他兼任主管職務教師代理,尚不宜由職員代理。 |
三、 |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主管職務教師(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差假期間得否由職員代理其兼任主管職務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案,前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12月11日總處給字第1090047255號函,教育部國教署以109年1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156979號函週知所屬國立學校及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兼任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及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者,其差假期間如依規定奉派由職員代理該兼任行政職務,其代理期間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請參照前開原人事局99年3月15日局給字第0990005138號書函及教育部99年5月13日台人(三)字第0990073589號函規定辦理在案。 |
四、 | 綜上,為期職務代理人員權益處理一致,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兼任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及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者,於職務出缺期間得由職員代理之,代理期間以1年為限;另為利學校行政業務順利推動,避免該出缺職務長期代理之情形,學校應於該職務出缺1年內依規定遴聘專任教師兼任該主管職務。至代理期間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請參照原人事局99年3月15日書函及教育部99年5月13日函規定辦理。 |
五、 | 另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兼行政職務教師經核准留職停薪3個月以上未滿6個月者,得視校務運作需要免兼行政職務;留職停薪6個月以上者,應免兼行政職務。」爰有關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兼任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及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如繼續兼任主管職務並由職員代理,基於職務代理人員權益處理一致,比照前開差假期間代理規定辦理。 |
六、 | 檢附教育部111年3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14592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月27日總處給字第1110011206號書函、教育部國教署109年1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156979號函及教育部99年5月13日台人(三)字第0990073589號函影本各1份。 |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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