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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本府人事處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書函以,約僱人員任職期間,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當事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否暫毋須予以解僱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111年2月11日桃人力字第1110000722號書函辦理。
二、 旨揭情形得否暫毋須予以解僱一案,請依人事總處111年2月8日總處組字第1112000155號書函辦理,並檢附本府人事處書函及人事總處原函影本各1份。
  • 1) 376735100E_1110013096_ATTACH2.pdf
  • 2) 376735100E_1110013096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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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