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建請貴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考核小組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有關人員中遴派之」,應納入該縣市校長協會代表及票選校長代表,以符合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請查照惠復 |
說明: |
一、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211號解釋指出「平等原則為所有基本權的基礎;國家對人民行使公權力時,無論其為立法、行政或司法作用,均應平等對待。」因而透過立法權來建立一個符合平等的法秩序,則是現代法治國家的重要理念。合先敘明。 |
二、 | 經查《法官法》、《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法規,皆納入受考人代表或其團體代表作為該機關考核(績)委員或人事審議委員,唯獨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小組委員並無受考人代表或該縣市協會之代表,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制定平等原則,應將校長協會代表及票選校長代表納入下次《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修法之範圍 |
三、 | 本會建議貴部應比照教師成績考核、公務人員考績制度,函請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於遴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考核小組委員」應納入該校長協會代表及票選校長代表,以符合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保障校長工作權益 |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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