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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為保障本府執行相關防疫工作同仁之安全,由各機關學校視實際需要自行規劃辦理額外保險並報府備查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查行政院109年2月14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6736號函略以,行政院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9條規定,同意從事直接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接觸之相關防疫工作者,為其辦理額外保險,其保險內容由各機關學校自行規劃辦理,保險額度最高限額為新臺幣1千萬元,本府前以109年2月27日府人給字第10900359871號函請各機關學校依上開規定辦理並報府審認。
二、 考量疫情變化快速、防疫保險已較為普遍、多樣,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業已提供現行保險公司承作之防疫工作人員防疫保險方案及相關資料予各機關學校參考(本府110年7月1日府人給字第1100162332號函計達),且實際辦理防疫工作者之工作內容、與感染者接觸之密度等情形係由各服務機關學校依相關規定及實際執行情形予以認定,爰自即日起各機關學校依實際需要自行規劃辦理之額外保險,改為報府備查,俾即時保障同仁防疫工作安全。
  • 1) 國泰人壽.pdf
  • 2) 府人給字第1100162332號.pdf
  • 3) 防疫保險方案.pdf
  • 4) 人總處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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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