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行政院訂定「一百十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並自110年12月3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10年12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1319號函辦理。 |
二、 | 110年年終工作獎金發給1.5個月,並於春節前10日(111年1月22日)一次發給。 |
三、 | 行政院審酌年度中請延長病假未超逾6個月且全無工作事實者,依銓敘部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1號令規定,亦不辦理考績,為使請延長病假且全年無工作事實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發給為衡平一致處理,旨揭注意事項第6點第1項第6款刪除「超過6個月」等文字。另為營造家庭友善職場並鼓勵公務人員生養,於但書明定,如因安胎事由請延長病假之日數,仍得採計。 |
四、 | 查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將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改為一級二審制。為明確規範懲戒處分須於判決確定後始得採計為當年年終工作獎金不發或減發之事由,旨揭注意事項酌修第7點第1項第2款及第5款文字。 |
五、 | 另為使按日計酬臨時人員年終工作獎金計發更為公允,旨揭注意事項第13點以年度中在職日數合併計算是否達30日,分別明定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標準。 |
六、 | 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旨揭注意事項及逐點說明各1份。 |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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