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4年5月21日桃教人字第1040035193號函辦理。
二、請欲申請於105年度退休同仁務請審慎考量後再行辦理登記,另對於任職25年、未滿55歲申請自願退休人員,由於正值經驗豐富、思想成熟階段且體能狀況良好,請同仁繼續留任奉獻人力,增進國家福祉。
三、請欲申請於105年度退休同仁請詳閱說明後,填寫調查表。
(一)屆齡退休:
請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施行細則規定辦理,退休原因請填寫「屆齡退休」。
(二)自願退休:
1.教育人員任職滿25年,年滿55歲自願退休:退休原因請填寫「五十五歲提前自願退休」。
2.罹患重病並符合自願退休:
退休原因請填寫「自願退休」,並請檢附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極重度或重度等級者)或公保殘廢給付通知書(全殘廢或半殘廢)等影本。
3.自願退休: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略以,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者,得申請自願退休,退休原因請填寫「自願退休」。
為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應以105年8月1日為原則,惟105年8月1日已屆滿56歲不符加發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得以105年2月1日退休生效者除外。【配合100年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1條第5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達附表所定指標數(80)以上,且年滿50歲】
(三)不適任現職公教人員:
申請資遣人員,需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7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之規定辦理,退休原因請填寫「資遣-現職不適任」。
四、請本校同仁於104年6月2日(二)中午前至人事室提出申請,逾時恕不受理。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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