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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0720日臺教人()字第1100095272號函辦理。 

 

二、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 

 

三、  復查教育部10954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61699號函略以,教師於COVID-19防疫期間,其婚假如因國際疫情嚴峻,致無法於法定(延長)期限內請畢,得經學校同意,於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上開所稱「疫情結束」,依銓敘部1107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示,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係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 

 

四、  又為保障教師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學校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轉任至其他學校服務,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五、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 1) 376735100E_1100063613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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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