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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專技)錄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0629日會銜發布,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629日總處培字第110300236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  考量專技執業證照之取得,應在強化人員對機關業務之處理能力,且應兼顧機關業務正常運作。是以,各機關依旨揭規定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時,宜審酌該專技執業證照與「機關業務或現任職務間有高度關聯性」。 

  • 1) 376736800A_1100162646_ATTACH2.pdf
  • 2) 376736800A_1100162646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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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