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書函轉勞動部函以,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依人事總處110年6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00024976號書函轉勞動部同年月21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52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含附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