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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5月14日公保字第1040007043號函,公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實施。

二、請年滿40歲同仁把握時效,參考附件申請表件事前向人事室提出健康檢查申請。

  • 1) 桃園市立東安國民中學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及申請表.doc
  • 2)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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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