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局110年6月9日桃教高字第1100049178號函(正本諒達)更正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局110年6月9日桃教高字第1100049178號函及本府110年2月22日府教中字第1100040545號函賡續辦理。
二、 旨揭函文說明二及說明三之「『一個月』擇日覈實補假」係誤植,應更正為「一年」。
三、 另有關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例假日公差處理方式部分,請貴校確依本府110年2月22日府教中字第1100040545號函辦理。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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