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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本局110年6月9日桃教高字第1100049178號函(正本諒達)更正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局110年6月9日桃教高字第1100049178號函及本府110年2月22日府教中字第1100040545號函賡續辦理。  

二、  旨揭函文說明二及說明三之「『一個月』擇日覈實補假」係誤植,應更正為「一年」。  

三、  另有關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例假日公差處理方式部分,請貴校確依本府110年2月22日府教中字第1100040545號函辦理。  
 

  • 1) 桃教高字第1100049178號.pdf
  • 2) 府教中字第1100040545號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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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