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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銓敘部函送11039日部法一字第11053313211號令一 案,請查照。 

 

說明:   

 

一、  11039 110533132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1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銓敘10811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略以,服務法14條第1項所稱「法令」規範內容,須明確規定該等職務或業務得由公務()員兼任、由政府機關()指派兼任,或公務員為政府機關代表等,足資認定該等職務或業務係由具公務員身分者兼任時,始得作為公務員兼職依據。 

 

三、  前開銓敘部1081125日函釋得作為公務員依法令兼職之 依據者,尚包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議會、縣()政府及縣()議會依法令指派或遴聘( )兼任,以及政府機關()依法令指派或遴聘()學者兼任 ,亦得作為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依據。 

 

四、  銓敘部歷次解釋與旨揭令釋未合部分,自11039日起停 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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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