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銓敘部函送110年3月9日部法一字第11053313211號令一 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 本 府 人 事 處 案 陳 銓 敘 部110年3月9日 部 法 一 字 第 110533132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略以,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法令」規範內容,須明確規定該等職務或業務得由公務(人)員兼任、由政府機關(構)指派兼任,或公務員為政府機關代表等,足資認定該等職務或業務係由具公務員身分者兼任時,始得作為公務員兼職依據。
三、 前開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函釋得作為公務員依法令兼職之 依據者,尚包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依法令指派或遴聘( 派)兼任,以及政府機關(構)依法令指派或遴聘(派)學者兼任 ,亦得作為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依據。
四、 銓敘部歷次解釋與旨揭令釋未合部分,自110年3月9日起停 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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