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具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身份,符合兵役法第
40、41條並具備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20至28條要件、兵役法施行法第29、30條各款
資格者,得申辦緩、逐、儘召。
二、申請日期:
緩召自104年4月1日起至103年4月30日止;逐次
及儘後召集至5月31日止,逾期均不受理
補辦。
三、申辦窗口:
緩召第4、5款及儘召第4款請逕向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公所兵役(或民政)單位提出佐證申請
;餘各款請洽任職人事權責單位申辦。
四、原已核准有效期限至104年12月31日者,如原因
繼續存在,請依限檢證續辦105年度延長時效申
請作業。
五、各款申請單位、對象、範圍及限制條件,請參
考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全球資訊網「後備軍人及
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申請公告」,或逕
向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洽詢。
【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後備軍人編組管理科
電話03-3644456轉366641、03-3649971
承辦人馮家菱上士或江美滿小姐】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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