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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健檢對象,以年滿40足歲以上之編制內正式公教人員為限(不含技工、工友、代理教師)。但年度內留職停薪者於復職後始得申請本項健康檢查補助。另年度內退休之人員,仍得列為受檢對象,惟應於退休前完成檢查。

二、本項健康檢查以每二年申請一次為限。檢查費用每人3500元之額度內覈實給予補助,如有超出,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參加健康檢查人員得以公假登記,並以一天為限;受檢人員以不影響公務或教學為原則。

三、受檢人員須事先向人事室提出公假申請及填妥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表,並辦妥請假手續方得前往檢查。

四、健康檢查費用由受檢人員先行負擔,應於完成健康檢查後2週內,檢附醫療院所或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向人事室申請補助。

五、請欲申請本補助人員保握時效,將以申請表(須已確定檢查日期,如俟後檢查日期異動請重送申請書)送本室之順序依序補助,至本經費用罄則本年度則不再受理申請。(學務處於103年11月19日辦理之校內健康檢查,如符合申請資格之同仁有自費項目,亦可填寫申請書申請補助,惟檢查後仍應檢附收據辦理核銷事宜)

  • 1) 桃園縣立東安國民中學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及申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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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