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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110114日府政安字第1090337282號函轉據行政院1091223日院臺法字第1090036072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為因應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地區(下稱港澳)可能遭遇之風險大幅增加,特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 1091223日生效。 

 

三、  為減少本府公務員赴港澳(含轉機)可能遭遇之風險,所屬人員赴港澳前請參照旨揭注意事項辦理,另有關第三點()3所訂通報作業,請同仁於差勤系統請假赴港澳時,併將個人登錄「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https://www.mac.gov.tw/cp.aspx?n=A5B3E1AFAAEB93AA)影本上傳為附件。 

 

四、  檢送「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1份。 

  • 1)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pdf
  • 2) 376735100E_1100004610_ATTACH3.docx
  • 3) 376735100E_1100004610_ATTACH2.pdf
  • 4) 376735100E_1100004610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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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