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為辦理本市110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作業,請依說明事項遴薦人員參加,並於110年2月26日(星期五)前報府核辦(二級機關及學校由一級機關統籌遴薦提報),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及本市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辦理。
二、 請依實施要點辦理旨揭遴薦作業,重點如下:
(一) 適用對象: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市復興區公所及復興區民代表會編制內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二) 遴選資格條件:符合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之各款事蹟之一者,並請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以激勵士氣。
(三) 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之情形:
1、 最近3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
2、 最近3年內年終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三、 當選本市模範公務人員者,將擇優遴薦1至2人,參加110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如獲選將分別依規定核給公假及其他獎勵。
四、 檢附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及本市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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