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

主旨:  為維護求職人權益,各機關於辦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才招募時,對於求職人個人資料相片欄位之揭露,應尊重求職人之意願,不得強制照片欄位為必填項目,以落實就業機會平等精神,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府1091231日府勞就字第10903299431號函及勞動部1091217日勞動發就字第1090521161號函辦理。 

  • 1) 376735100E_1090123285_ATTACH2.pdf
  • 2) 376735100E_1090123285_ATTACH1.pdf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