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為維護求職人權益,各機關於辦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才招募時,對於求職人個人資料相片欄位之揭露,應尊重求職人之意願,不得強制照片欄位為必填項目,以落實就業機會平等精神,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府109年12月31日府勞就字第10903299431號函及勞動部109年12月17日勞動發就字第1090521161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