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轉知有關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如何核給事宜,經教育部參酌公務人員給假情形,說明如附表,請查照。
說明: 依教育部109年12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15002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