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教師具教育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至軍職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85年2月1日至85年12月31日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軍職年資,是否需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70096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略以,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軍職人員且已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於轉任教職員時,應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移撥教職員退撫基金帳戶,以併計年資。曾任軍職人員轉任教職員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後曾服之義務役年資,應依轉任教職員前適用之退伍法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辦理移撥,始得併計年資。
三、 復查107年6月23日修正施行前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原服役條例)第37條及第43條規定略以,軍官、士官於本條例施行前現役年資之退除給與,由政府另行編列預算支付。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略以,軍官、士官具有曾服兵役義務之年資,退除給與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四、 有關教育人員退撫新制實施(按:85年2月1日)後,由軍職人員轉任教育人員者,相關年資採計暨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依前開規定說明如下:
(一) 義務役年資:軍職人員退撫新制實施(按:86年1月1日)前之年資,依原服役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相關退休給與係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屬軍職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爰併計為教育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年資;至軍職人員退撫新制實施(按:86年1月1日)後之年資,應依轉任教育人員前軍職人員適用之退伍法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移撥後併計為教育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年資。
(二) 轉任教育人員前志願役軍職人員年資:85年12月31日以前之志願役軍職年資,屬軍職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爰併計為教育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年資;86年1月1日以後繳納軍職人員退撫基金費用年資,屬軍職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辦理移撥後,併計為教育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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