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約聘僱人員、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於聘僱、在職期間自殺死亡,其遺族辦理撫慰、給卹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9年12月16日總處給字第109004728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旨揭人員自殺死亡之撫卹(慰)事宜,前經人事總處105年2月18日總處給字第1050033085號函知各機關在案,現為配合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有關自殺身亡不予撫卹之要件修正,人事總處爰就107年7月1日以後旨揭事宜重行規定,另人事總處105年2月18日上開函,自109年12月16日起停止適用。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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