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退休公教人員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支領月退休金條件,其月退休金支(兼)領金額新臺幣(以下同) 2 萬 5,000 元以下者,其公教人員任職年資如未滿 15 年以上,不合依規定發給年終、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9年11月18日總處給字第1090045315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略以,發給對象包括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 2 萬元以下之退休人員(按,其月退休金基準數額自 103 年起調整為 2 萬 5,000 元迄今)。另行政院 105 年 9 月 8 日院授人給揆字第 1050053161 號函及 106 年 7 月 3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600502951 號函,退休公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對象與上開規定相同。
三、 次查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0 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1 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5 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2 條,均有支領月退休金需任職滿 15 年之規定,人事總處審酌公教退休法令制度設計之意旨,得依規定發給年終、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之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係指公教人員任職年資滿 15 年以上且支領月退休金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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