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等5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11月9日公訓字第109001075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