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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重申酒後不開車觀念及避免飲酒影響上班效能,請提醒同仁嚴守紀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92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17332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1054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8686號函,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請利用專業研討活動等各式集會時機重申酒駕處理原則,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 

 

三、另為提升工作效能,請併同宣導禁止同仁於上班期間或午休時間飲酒及酒後滋事等,以端正紀律。 

 

四、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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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