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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00427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租賃條例規定,落實國家整體住宅政策,建立健全之租屋市場秩序並衡平出租人與承租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內政部提報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更名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行政院核定,並訂於本(109)年9月1日施行,爰請學校於「租屋博覽會」、「房東座談會」或其他適當場所,向師生及房東積極宣導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旨揭法令相關規定,以維護租賃雙方權益。
三、隨文檢附法規一份供參。

  • 1) b26375dd65648f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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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