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請各機關學校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應落實考績覈實考評意旨,評定適當考績等次,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9年8月14日部法二字第10949630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為落實考績覈實考評之旨,並維護公務人員之廉能官箴,各機關學校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對於考績年度內經查證有後附「受考人考績建議考列丙等事由一覽表」所列情形者,建議考列丙等,惟仍應本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立法意旨,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表現,並與機關學校內同官等人員之工作績效相互比較後,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並應避免重複考評。 |
三、 | 銓敘部102年1月3日部法二字第1023681986號函及該部歷次函釋與本函釋未合部分,均自109年8月14日起停止適用。 |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