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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請本府各機關學校、團體於辦理考績、職務評定時,務請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自行迴避及彙報之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09年7月14日府政預字第1090173326號函轉監察院109年7月9日院台申貳字第1091832138號函辦理。
二、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3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2條第1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前項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無上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第11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20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合先敘明。
三、 次按公務人員考績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及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等規定,考績、職務評定為各該機關每年應辦理事項,依本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受監察院裁罰管轄之公職人員(下稱院管公職人員),如其職務涉及考績、職務評定程序且本人亦為受考人員者(例如中央一級機關之副幕僚長、中央二級機關之幕僚長、擔任職務評定委員會之本俸6級以上法官、檢察官等),應依本法第6條規定自行迴避本人部分,並以書面通知相關機關團體,機關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將前一年度所受理之院管公職人員自行迴避情形,彙報予監察院。
四、 惟據監察院受理各機關團體彙報108年度院管轄公職人員迴避情形以觀,僅部分機關團體將職務涉及考績、職務評定程序之公職人員迴避本人考績情形彙報予該院,顯示各機關團體就考績、職務評定之彙報情形仍有落差。
五、 爰為落實本法之公職人員自行迴避及機關團體彙報制度,如院管公職人員有依本法第6條規定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書面通知(範例如附件2);機關團體於年度結束後30日內,應依本法第11條規定,將院管公職人員之迴避情形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資料通報暨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系統(本系統操作手冊如附件3)」(https://cfcmweb.cy.gov.tw/cfcmcert/)以線上方式彙報予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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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