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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轉知教育部函以,公立學校教師經學校同意借調至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後,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相關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6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082037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旨揭規範涉及教師退撫權益,請貴校儘速清查,並依前開教育部函辦理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至如有不符前述規範而已補繳之情形,請服務學校函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退還原繳費用等相關事宜。
  • 1) 1090053956_Attach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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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