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本市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年中亡故或罹患傷病,致無法親持國民旅遊卡(下稱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其強制休假補助費請領方式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9年6月8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58167A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倘於學年中亡故或罹患傷病,導致其無法親持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以請領休假補助費時,為維護當事人權益,處理方式如下: |
(一) | 學年中亡故者:於學年度內尚未請領完畢之強制休假補助費應全數發給,不受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之限制。 |
(二) | 罹患傷病者:依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放寬其國旅卡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如仍難以自行運用,放寬其學年度內尚未請領完畢之強制休假補助費得全數發給,申請流程如下: |
1、 | 由符合條件同仁檢附相關醫療證明(以公立醫院及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出具者為限)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學校就其證明文件覈實判斷當事人傷病狀態,倘確屬無法親持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且為首次申請者,函報本局核定。 |
2、 | 經本局核定有案者,次學年起由學校重行檢視,如經認定仍具申請事由,則由學校自行列管至申請原因消滅為止,如未具該事由,則回歸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辦理。 |
(三) | 基於公教一體,考量本府對公務人員已有相關規範,爰其餘規定請依本府109年5月14日府人考字第1090109206號函辦理。 |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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