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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錦文奉派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區長一職,業於109年5月27日到任接篆視事,敬請惠予指導並祈賜教。
說明: 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5月27日府人力字第10901323122號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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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