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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學校於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期間,如因防疫需要致無法於百日之期限內核給教師喪假,而教師確有延後申請喪假需求,學校得審酌於教師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內給假,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109年5月12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6717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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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