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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金門縣政府函以,倘貴校員工(教師、公務人員、工友)於該縣戰地政務時期符合「未任公職」、「設籍於金門縣」等2項要件,得檢附相關資料逕向該府申請「金門縣自衛隊員任公職前接受自衛部隊訓練服勤演習年資證明書」,據以併計公職退休年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金門縣政府109年3月31日府民兵字第1090026387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及相關附件1份。
二、 貴校員工倘有符合旨揭要件年資,請依該縣來函說明辦理,以維同仁權益。
  • 1) 1090028891_Attach05.pdf
  • 2) 1090028891_Attach04.pdf
  • 3) 1090028891_Attach03.DOCX
  • 4) 1090028891_Attach02.pdf
  • 5) 1090028891_Attach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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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