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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政府機關(構)」釋疑。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6日臺教師(一)字第1090017106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2年6月28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020046205號函釋有關本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有關
「政府機關(構)」及「全國性」疑義:

(一)政府機關(構):係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所定之機關及機(構)。
(二)「全國性」競賽:係指前開行政機關(構)辦理常態性年度各該藝術類科或專案性及特殊競賽,惟交流觀摩性質展覽之獎項則不屬之。
三、考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班入學考試規範與各教育階段銜接之實務運作需求,有關外國政府機關(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之認定,得參採依特殊教育法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有關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以競賽表現入學簡章之規範,係學生參加國際性正式音樂/美術/舞蹈比賽個人賽,成績獲前三等獎項者。國際性競賽,係指三個國家(含)以上之跨國性比賽,其主辦國之辦理單位應為該國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且國際性競賽證明需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另交流觀摩性質展覽之獎項則不屬之。(申請者須附比賽簡章及參賽或得獎總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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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