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銓敘部函以,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由新臺幣(以下同)3,628元配合調整為3,772元,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依銓敘部109年2月11日部退五字第109489903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