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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本府適用勞動基準法且領有國民旅遊卡人員,休假補助費請領規範調整,並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一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查108年10月1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將公務人員每年強制休假日數,改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定之,嗣經行政院配合上開規定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109年1月1日起公務人員強制休假日數由14日調整為10日,且持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刷卡消費日不限於休假日,並修正工友(含技工、駕駛)國旅卡休假補助費與逾10日以外之國內休假,於年終累計未達1日之時數按比例支給休假補助費等規定。  

二、考量旨揭人員與工友(含技工、駕駛),同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且領有國旅卡休假補助費人員,基於差勤管理一致性與權益衡平性,爰將旨揭人員請領休假補助費規定調整如下,並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  

(一)放寬國旅卡刷卡消費日不限於休假日,惟仍應注意並遵守辦公紀律,不得於上班或服勤時間刷卡消費。  

(二)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達10日者:補助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萬6,000元,補助額度分屬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各8,000元,於休假補助費請領條件成就後,由各機關依內部請領時程辦理。  

(三)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未達10日者:按休假日(時)數比例支給休假補助費,以每日1,600元、每小時200元計算,累計補助總額在8,000元以內屬自行運用額度,超過8,000元部分屬觀光旅遊額度(例如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共7日,補助總額為1萬1,200元,其中8,000元屬自行運用額度,餘3,200元屬觀光旅遊額度),於年終一併結算。  

(四)當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日數未達2日者,支給相當2日休假補助費:當年度國旅卡休假補助費上限為3,200元(含未休畢日【時】數工資),補助總額屬自行運用額度,並於年終一併結算,舉例如下:  

1、某甲109年度無特別休假,並有持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紀錄,累計合格交易金額4,000元,則其國旅卡休假補助費為3,200元,又因未具特別休假資格,自無折算工資問題。  

2、某乙109年度具1.5日特別休假,實際累計請0.5日(即4小時)特別休假,則應先以3,200元扣除1日未休畢日數工資後,再於剩餘金額範圍內,依其實際刷卡消費金額核算國旅卡休假補助費。  

(五)逾10日以外之國內休假補助費部分:按實際休假日(時)數比例支給休假補助費以每日600元、每小時75元計算,並於年終一併結算。  

(六)未休畢之休假部分:截至年終當年度未休畢之休假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折算工資或保留遞延次一年度實施,保留至次年實施之休假日(時)數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且必須優先扣除,如選擇折算工資於年終結算,至年終累計未達1日之時數,按未休畢時數比例支給。  

(七)有關國旅卡之使用方式,包括自行運用額度、觀光旅遊額度、使用行業別等相關事宜,仍均比照休假改進措施辦理。  

三、本府108年1月4日府人考字第1070314296號函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109年1月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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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