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得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8年12月9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168421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