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書函以,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經重新審定退休所得,嗣因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經判刑確定,應自始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是否再次重新審定退休所得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8年12月9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172653號書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