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8月15日臺教人(二)字第1080113122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08年8月2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80093179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101年12月13日臺人(一)字第1010226852號函略以,為使教科用書能符合教學現場需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科用書編輯工作,宜有教師之參與,爰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團員或曾協助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研發補充教材或命題者,於不影響教學之前提下,經服務學校之許可,得應邀參與廠商依本部所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之教科用書及其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工作,並應遵守下列原則:(一)不得有商業行為。(二)不得與職務、職權相牴觸。(三)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
三、復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及學科群科中心設置與運作要點」第5點規定
「(第1項)學群科中心之任務如下:(一)配合課程研發單位及工作圈,執行課程綱要研修及協作相關工作,並蒐集高級中等學校教學實務興革建議。(二)建置學群科諮詢輔導機制,成立種子教師社群,並協助各區域學校推動教師專業社群及教師課程共備機制。(三)研發並彙整教材教法、教學與評量及課程綱要所定議題融入課程教案等示例,作為相關教學資源。(四)精進教師教學效能,依學群科領域特色及教學現場需求,辦理全國或跨直轄市、縣(市)區域型式之教師專業研習,並推動跨領域、跨學科之專題類或統整類課程、活動或競賽。(五)充實及活化學群科中心資訊平臺,定期發行電子刊物。(六) 協助本署與工作圈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分科課程推動事務及其他交辦事項。(七)其為學科中心者,應採課程領域聯合運作模式,強化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跨教育階段之連貫及跨學科之統整。」。
四、爰本案國教署去函及補充說明略以,高級中等學校並無設置輔導團,且學科群科中心之研究教師及種子教師任務與縣(市)輔導團類似,基於提升教科用書符合教學現場需求之相同考量,旨揭教師於不影響教學之前提下,經服務學校之許可,得參與廠商依本部所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之教科用書及其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工作,並應遵守不得有商業行為、不得與職務或職權相牴觸、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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