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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銓敘部函以,有關開立退撫給與專戶之領受人,如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其退撫給與專戶之金融機構得就冒領或溢領之款項,逕自領受人專戶扣款收回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7月30日部退三字第1084659285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開立退撫給與專戶之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各機關學校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第7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5條規定,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書面通知開戶金融機構,並由金融機構依上開規定及與領受人所簽定之書面約定逕自專戶扣款,覈實收回冒領或溢領之款項,不受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之限制。
三、 有關前開書面約定部分,本府前以107年8月3日府人給字第1070172618號函以,領受人如至各機關學校簽約之郵局開立舊制退撫給與專戶,應簽具之「退撫給與專戶注意事項」業已載明領受人冒領或溢領款項收回等相關事項,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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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