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6 日
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018346 號
一、 為維護學童視力健康,特訂定本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
教學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指電子化教學設備包括投影機、電子白板、液晶
顯示器 、行動載具等。
三、 學校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之年級、時間 及相關建議事項如
下:
(一) 低年級不建議 使用 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 。
(二) 中、高年級使用時間:
1. 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 30 分鐘。
2. 高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 需 符合 3010 原則 螢幕注視
每 30 分鐘休息 10 分鐘 。
(三) 字體大小:停止畫面教學時,螢幕字體大小至少 5 公分正
方。
(四) 照明:除螢幕上方的燈可關外, 其餘桌面照度至少 350 米
燭光( LUX )。
(五) 距離:使用大型電子設備教學時,第一排距離螢幕至少 2
公尺 ,並應定期調整學童座位。
(六) 下課時間,學下課時間,學生生應至戶外活動,避免繼續使用電子化教學應至戶外活動,避免繼續使用電子化教學設備。設備。
(七) 使用電子化教學設備使用電子化教學設備時,時,應注意避免直視投影機光束。應注意避免直視投影機光束。
四、
四、地方政府或學校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定保護學童視力保健地方政府或學校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定保護學童視力保健之之相相關規定。關規定。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