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原住民族委員會受理申請107年度「僱用、進用原住民績優機關(構)及廠商獎勵」ㄧ案,請協助轉知並推介符合獎勵標準之廠商名單,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7月4日原民社字第1080042339號函辦理,並檢附來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
二、本案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下稱本法)第24條第4項規定暨僱用、進用原住民績優機關(構)及廠商獎勵辦法(下稱本辦法)辦理。
三、獎勵對象:
(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須僱用本法第4條第1項各款人員之總額,達50人(含)以上者)。
(二)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且履約期間在1年以上之廠商。
(三)非義務僱用之廠商,僱用原住民人數達國內員工總人數2%者。
四、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向本會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請應備文件:申請表、僱用、進用原住民名冊及本會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獎勵方式及標準:按本辦法第4條規定,優等獎,發給金牌獎1座;一等獎,發給銀牌獎1座;二等獎,發給銅牌獎1座;三等獎,發給獎狀1幀。獲頒上開各獎項者,以申請一次為限,惟其較前年度僱用、進用原住民之比例提高時,得連續申請獎勵(請詳106年度獎勵名單)。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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