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法官學院108年5月23日官院教孝字第1080000950號函辦理。
二、為推動司法改革具體作為,加強與各級學校教師合作,活化公民與法律課程教案,該學院訂於108年7、8月,假本學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3號)舉辦旨揭研習營。
三、研習營第2、3期(初階班)於108年7月3日及8月7日起分別辦理,期間均3日,參加對象為各國中、高中職學校教師,以未曾參加任何一期「中學教師法律研習營」(含初階及進階)為限,每期各80人。
四、學院提供基隆、臺北及新北市以外地區學校研習人員住宿(以報名時之服務學校為判斷依據)。凡參加研習營之教師於研習期滿後,依上課時數核予學習時數認證,請鼓勵教師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