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各校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校長、教職員或專任運動教練退休案時,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略以,各校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人員之退休案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及專任運動教練等:
1、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就其涉案或違失情節,詳慎審酌是否應依教師法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循程序報請本府核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以及應否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
2、經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審酌後,認為無須依教師法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仍同意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於彙送本府之函內,敘明理由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
(二)現任校長: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其於申請自願退休時,各校應儘速告知本局,並於退休事實表備註其涉案情形,本局將依其涉案情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職員: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職員之退休案處理程序,比照公務人員之程序辦理。
二、近來部分學校彙送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人員之退休案時,有未依前開程序辦理之情形,爾後各校如遇有前開情事,應依規定就其涉案情節先行檢討,再詳慎審酌是否同意其退休,以避免衍生行政困擾與權益問題;另倘有經決議停聘(職)、解聘、不續聘或移送懲戒等情事者,應依退撫條例第25條規定,不予受理其退休案,併予敘明。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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