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2月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006814號函及本局108年2月15日桃教小字第1080010988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務必依旨揭規定於每學期至少辦理1次家庭訪問,其方式可採到府訪問、電話訪問、個別約談、班親會或其他等,以瞭解學生背景,適時提供就學協助。